审批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子项一:上报国家、省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子项二:上报国家、省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
子项三:上报国家、省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子项一: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审核
审批范围:主要针对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审批条件:
1.符合市、区政府投资范围;
2.符合国家、省、市、区的产业政策;
3.符合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4.符合市区区域布局;
5.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6.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取得生产许可证;
7.教育、医疗机构、水利等项目,应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8.国家、省、市、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或请示;
2.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符合国家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
3. 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4. 对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需要与用地单位的征地协议;对与其他部门联建的,需要提供联建协议,以及国土部门对该项目用地的征求意见复函;
5. 国家、省、市、区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此外,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新设立学校的教育项目需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医疗机构项目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水利项目需取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编制建议书或可研:
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算;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论;
2.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3.市场分析;
4.建设条件;
5.工程设计;
6.工程管理;
7.施工组织设计;
8.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9.财政评价及效益分析;
10.结论与建议;
11.主要图纸;
12.其它有关附件。
审批程序:
需报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向市发改委报送。需报省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市发改委逐级预审后向省发改委报送。需报国家审批的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市、省发改委初逐级预审后向国家发改委报送。
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逐级上报国家、省发改委审批;不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子项二:上报国家、省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
审批条件:
1.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2. 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3. 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4. 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5. 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6. 符合国家、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 资金申请报告;
2.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 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4. 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5.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 申请贴息的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8. 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9. 国家、省发改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审批程序:
需报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向市发改委报送。需报省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市发改委逐级预审后向省发改委报送。需报国家审批的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市、省发改委初逐级预审后向国家发改委报送。
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逐级上报国家、省发改委审批;不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子项三: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审批条件:
1. 符合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2. 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3. 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4. 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计划落实;
5. 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申请材料:
1. 资金申请报告;
2. 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3. 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4. 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
5. 需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审批程序:
需报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向市发改委报送。需报省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市发改委逐级预审后向省发改委报送。需报国家审批的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市、省发改委初逐级预审后向国家发改委报送。
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不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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