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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介绍

海南:清理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对省级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目标

通过全面清理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市县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以第八轮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为基础,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审批对象的不同,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和面向市县政府等方面的审批事项。

三、清理原则

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各单位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原则上一律取消;属于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要在一年内予以取消;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的规定,依法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的程序;属于国办发〔2004〕62号文件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相关单位要与国务院部门衔接,明确下一步的处理意见,提出予以取消或待调整为行政许可的处理意见,并及时做好有关调整的落实衔接工作。今后,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规章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取消和调整面向市县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各单位面向市县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与市县政府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的,或者由市县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一律予以取消或下放;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保留的,实施部门要送交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统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同时,实施部门要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对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加强规范管理。要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审批效率。

四、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至2014年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自查自清阶段。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及时对接国务院相关部委,迅速深入开展本单位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全面清查,划分为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清理出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逐一提出取消、下放、转内部审批、待调整为行政许可的具体意见及理由,如实填写《省级行政审批事项专项清理表》,于2014年7月10日前正式行文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审核论证阶段。由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严格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及时反馈。对达成一致意见的予以确认;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再次进行会商,提出复核意见,并反馈报送单位进行确认。

审定公布阶段。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意见、与各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提出清理建议,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需提请国务院取消的,按程序向国务院提出调整建议。省政府公布后,各单位要抓好取消调整非行政审批事项的上下衔接,完善监管措施,确保取消和调整工作落到实处。

五、清理工作要求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是进一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是提高行政效能、服务群众、积极推进行政管理创新、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客观要求。各单位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强化措施,不折不扣抓好落实,确保圆满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精心组织清理工作。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方案,安排专人集中精力按照“应清尽清、应报尽报”的要求,对本单位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不得有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务求取得实效。各单位务必紧扣时间节点,科学安排进度,认真抓好落实。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督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省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省法制办配合参与清理事项的论证审核,确保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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