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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组织实施社会物流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20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关于继续组织实施
社会物流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4]2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交委,各有关企业:
根据物流业发展需要和部门统计的有关规定,我委对《社会物流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物流统计工作。物流统计是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基础工作,对于准确把握我国物流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具有重要作用,也为科学制定物流规划和政策,加强宏观调控提供重要参考。各地物流工作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物流统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和工作经费,会同统计部门、行业协会认真落实各项统计任务,全面做好本地区的物流统计核算和重点企业调查工作。
二、进一步提高统计质量。要努力增加调查企业样本数量,加强调查企业和填报人员的培训,指导企业逐步建立规范的物流台账并如实准确填报调查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统计核算,进一步提高企业调查和统计核算质量。
三、切实加强数据分析应用。要加强数据挖掘和分析,准确把握本地区物流业整体发展态势和有关专业物流领域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四、严格遵守报送要求。要按照《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按时向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信息中心)报送统计核算和重点企业调查资料。
附件:《社会物流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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