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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介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2014年本)》已经2014年8月2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查同意,依据《关于自治区发改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请示事项的复函》(新政办函〔2014〕144号),现予以公告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3-201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适用范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投资建设须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通过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

企业投资建设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通过现有渠道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上报。

(二)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四)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疆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2012〕1177号)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五)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外,本目录所列均为内资项目。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目录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同时废止。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河流上建设的中型水库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型水库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地(州、市)水资源配套调整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背压式热电机组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燃煤热电站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国家明确要求由自治区核准的大型风电基地项目及示范项目,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符合风区工程规划且列入国家年度核准计划的风电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自治区境内的500千伏、330千伏、220千伏交流电网及跨地(州、市)的交流电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自治区境内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非跨地(州、市)的交流电网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低于60万吨/年的新建煤矿、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年的改扩建煤矿一律不得建设。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于以上规模的项目不得建设。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自治区境内的输送管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自治区境内的输送管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他国道、省道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自治区境内跨地区独立公路桥梁、隧道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及其他有色矿山开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自治区境内跨区域调水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排水、集中供热、垃圾无害化处理、天然气入户、城市道路等其他城建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主题公园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条至第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条至第十条的规定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规定由商务部和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自治区地方企业在境外投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报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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