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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介绍

四川: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版权局、林业局:
  
  知识产权服务业是提供各类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相关服务及衍生服务,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的新型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伴随着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我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快速发展,服务机构日益壮大,服务产品不断丰富,服务质量和能力稳步提升。但总体上我省知识产权服务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市场主体发育不健全、高端服务业态较少、缺乏知名品牌、复合型人才缺乏等问题。加快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有利于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于提升自主创新的效能与水平,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九部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知发规〔2012〕110号)和《四川省科技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川办发〔2014〕90号),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商用化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市场
  
  (一)加大政府采购知识产权服务力度。鼓励项目管理单位针对政府投入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采购相应的知识产权服务;对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论证和重要工作部署,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咨询和服务。适时发布知识产权服务需求目录,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以参加竞标,其研发的服务新产品,受到服务对象广泛好评的,优先纳入知识产权服务采购需求目录。
  
  (二)深入开展产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活动,推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激发企业知识产权服务需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机构、大学科技园等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提升科技创新层次,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转化应用。支持在川的国家版权集体管理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三)积极促进服务机构与产业园区、企业对接。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51025”产业园区,面向园区内企业提供代理、咨询、培训、维权、信息服务等“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的获权、用权、维权,特别是专利挖掘和专利布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维权援助、专利信息分析、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企业海外并购的知识产权咨询和尽职调查、企业首次公开募股前的知识产权辅导和核查等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或外包服务。
  
  二、搭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四)围绕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信息、交易等服务,推动市(州)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县(市、区)、产业园区面向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建设,构建多层次、多功能、全覆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四川中心建设,发挥其人才资源优势,带动我省知识产权(专利)高端服务发展。
  
  (五)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国家专利信息利用试验(四川)基地、国家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基地“一中心、两基地”建设,促进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提升知识产权(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
  
  (六)加强国家专利技术(四川)展示交易中心、成都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和市(州)专利展示交易平台等知识产权展示交易和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健全知识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做好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原产地保护等知识产权供需信息发布和重点项目推介,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项目供需对接活动,重点做好西博会、绵阳科博会等大型展会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原产地保护等知识产权展示工作。
  
  (七)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深化成都、绵阳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城市工作。推动有条件的市(州)搭建知识产权投融资、专利保险服务平台,组织专利项目和金融机构对接活动,支持和指导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八)加强中国(四川、成都、德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中心建设,建立维权援助工作机制,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建立行业专利保护联盟等维权组织、行业专利保护自律机制和重大专利纠纷应对机制,提供行业专利培训、信息交流、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维权等服务。
  
  三、培育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九)鼓励发展和引进优秀知识产权机构。认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快专利代理行业发展试点省份合伙制企业或者法人单位具有2名以上合伙人、或有限责任制公司具有3名以上股东,且合伙人或者股东中至少有1人具有5年以上的专利代理执业经历、年龄不超过50周岁的,可享受申请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州)结合实际给予主营知识产权服务业务营业收入超过60%的新设立的优秀服务机构,于第一次纳税后的第二年给予一次性扶持。引导、鼓励大中型专利代理机构到专利代理服务需求旺盛或专利代理人才紧缺的市(州)、县(市、区)开设分支机构,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分支机构中专职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数量可为1名。
  
  (十)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市场竞争力。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支持其做大做强,实现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合并、重组,扩大规模,拓展业务范围,形成知名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力。
  
  (十一)推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品牌建设,在成都、攀枝花、德阳、绵阳、宜宾、自贡、遂宁、泸州等我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重点发展区域,培育一批基础较好、能力较强、业绩显著、信誉优良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成都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引导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
  
  四、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培养
  
  (十二)促进专利代理人才队伍规模扩大。认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快专利代理行业发展试点省份参加专利代理人考试的考生在当年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基础上可享受下浮一定分数的扶持政策。鼓励我省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组织开展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强化培训,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对考取专利代理人资格并在本市(州)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本市(州)考生给予奖励。对于同时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其律师执业经历视为专利代理执业经历;对于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的人员,其从事本单位专利申请工作的经历视为专利代理执业经历。
  
  (十三)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职业培训。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培训活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选送优秀人才出国培训、深造,推动专利代理人的继续教育工作。
  
  (十四)加大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培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领军人才的培养,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配套奖励。鼓励开展校所合作、校企合作,联合培养知识产权服务人才。鼓励和推荐优秀的知识产权服务从业人员到大专院校兼职授课,将知识产权实务引入学历教育体系,培养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人才。鼓励和推荐优秀知识产权服务从业人员进入知识产权研究会、专利协会、版权协会、知识产权联盟等各种社团组织、行业协会任职。推荐优秀知识产权管理、咨询、运营、信息分析等人才进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专家库。
  
  (十五)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多形式、多渠道引进人才。着力引进服务我省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成长型产业和新兴先导性服务业的知识产权高级人才;大力引进能胜任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及诉讼应对、专利信息开发利用、专利运营、涉外知识产权服务等各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积极吸引海外留学人才。
  
  五、加强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监督和管理
  
  (十六)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市场法规和监管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评价体系,推行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和服务评价标准,加强分类指导,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规范化发展。
  
  (十七)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搭建政府统计平台,充分利用并整合各有关部门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数据,适时发布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情况。
  
  (十八)推动我省各级知识产权研究会、专利协会、版权协会等知识产权行业组织加强能力建设。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并推行行业规范、服务标准、职业操守;组织开展行业调研、人员培训和交流协作,引导会员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改进内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市场秩序。鼓励行业组织广泛开展行业宣传,引导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六、优化知识产权服务环境
  
  (十九)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运用财政资金引导和促进科技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加大对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加大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模式等的资金支持和服务。
  
  (二十一)鼓励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给予信贷支持,引导信贷资金、外资和社会资本投资知识产权服务业。鼓励有条件的市(州)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重点支持。
  
  (二十二)建立并完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知识产权审议制度,强化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导向,健全国家科技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鼓励科技重大专项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咨询和服务。
  
  (二十三)各市(州)、各相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协调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改革发展,为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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