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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介绍

新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自治区财政厅重新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3月14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自治区财政组织实施,用于支持我区农业特色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提升产业水平,提高现代农业发展能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工作目标。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工作,按照中央和自治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有关要求,遵循“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促进我区农业生产的现代化、标准化建设,推进农业产业的快速高效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四条 基本原则。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和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紧紧抓住立项主导产业的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集中投入,重点突破,逐步解决制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瓶颈”问题,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二、注重实效原则。根据目前现代农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着力支持生产能力建设,提高政策和资金使用效应,推动建立一批具有显著特征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和优势农产品产业带。
  
  三、绩效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二章 主导产业、关键环节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支持的主导产业。围绕自治区推进1000万只肉羊生产能力建设行动示范工程要求和《新疆新增1000万只出栏肉羊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规划(2012-2015年)》,按照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现代畜牧业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示范引导效应的要求,近期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支持的主导产业为畜牧产业,品种为牛、羊。
  
  第六条 支持的关键环节。针对制约我区牛、羊生产发展瓶颈,按照轻重缓急,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关键环节为基础母畜购置和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建设。
  
  第七条 补助和奖励标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补助包括基础母畜购置补助、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建设补助和奖励资金。
  
  (一)基础母畜购置补助分为3个标准:
  
  1.种羊场从国外引进原种专用肉羊的,每只基础母羊补助2000元;
  
  2.地方品种种羊场育种核心群扩群或多胎肉羊繁育场从区外引进基础母羊的,每只补助300元;
  
  3.对从区外引进肉用适龄能繁母牛的肉牛繁育场,每头肉用适龄能繁母牛补助2000元。
  
  (二)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圈舍、青贮窖、草料库、运动场、粪污处理系统、防疫设施建设,种羊场、肉羊繁育场适龄能繁母羊存栏600只以上、肉羊育肥场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且新建羊舍、牛舍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350元。种羊场、肉羊(肉牛)繁育场按配种站建设规范新建的配种站,纳入新建面积补助范围。
  
  (三)奖励资金:凡按照国家肉羊、肉牛标准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完成规模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的,即:凡达到“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标准的养殖场(小区),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15万元。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行动态项目库制度。各地应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库,及时根据发展变化和其他客观情况对项目库进行调整。入库项目要符合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扶持的主导产业和支持的关键环节。项目库内项目应与主管行业部门紧密配合,切实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和评审工作,适时将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按照评审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向自治区财政申报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应当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三章 方案编报与资金申请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每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印发申报通知,由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编制报送现代农业生发展资金实施方案、项目指南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应以县为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兼顾有条件的农、林、牧场。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牧)场、当地带动力强的涉农龙头企业、乡镇、村(组)集体等。
  
  第十一条 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的农业生产环节,鼓励采取先建后补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对农业龙头企业原则上采用贴息的方式扶持,对单个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一百万元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内容。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坚持集中连片、规模推进的原则,可以跨乡镇、跨县(市)组织实施。要围绕自治区优势产业布局,结合本地(州、市)的主导优势产业,突出重点,避免平均分配,对县(市)工作得力、农民积极性高的地方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资金数额,以各地(州、市)上一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结果为依据 “切块”下达各地(州、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第十四条 以县(市)为申报主体组织编报项目实施方案,地(州)财政局会同农口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以地(州、市)财政局正式文件向自治区财政部门申请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
  
  地(州)财政局资金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本地(州)汇总项目实施方案(纸质和电子版)、县(市)项目实施方案(电子版)等。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将根据各地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下达项目批复,核定各地项目建设规模及投资。项目批复将作为中央和自治区对项目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的依据,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报自治区审核备案。同时,各地要定期检查项目实施和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各地(州、市)要按照自治区确定的主导产业和关键环节,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状况,本着“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的原则,通过直接补助、贷款贴息或者采取以奖代补、以物代资、先建后补等多种投入引导方式,支持主导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所扶持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适当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以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地区财政部门统筹规划,对资金相同、用途类似的各类支农资金进行整合,制定整合资金方案,创新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不断提高财政整体投入水平。
  
  第二十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最大效益,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报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在本办法规定用途内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发挥牵头组织、协调作用,要做好与农口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工作,落实各项工作责任,调动和发挥有关农口部门的积极性,群策群力,切实做好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工作。
  
  第五章 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各地(州、市)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项目实施带动力强、绩效突出的地区,继续给予重点支持;对项目实施效果不明显、带动作用不强的地区,减少支持力度。
  
  地(州、市)财政部门应根据自治区绩效考评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对行政区域内项目县(市、区)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评价结果,引导项目县(市、区)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由各地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有关项目实施主体应主动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汇报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实施结束后,县(市)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初验和绩效考评自评;地(州、市)财政部门组织终验和对全地(州、市)的绩效考评,并将总结报告和绩效考评结果上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按照自治区规定报送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和绩效评价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当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公开操作,实行公示公告制、县级财政报账制、国库直接支付、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有效的监管制度,具体实施时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落实。
  
  第二十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资金按时拨付,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州、市),下一年度不得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并根据违规违纪性质,按其金额的一至三倍予以扣减,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管理中,各级财政部门应注重当会同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组织实施和监管。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工作注重总结宣传。应有计划、有重点地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的政策和成效,争取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支持,努力营造有利于向纵深推进财政支农工作的舆论氛围。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工作应加强基础数据的统计。要安排专人将各级财政和社会各界用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投入情况、项目直接经济效益情况(如产量、产值等)、带动农民增收和就业情况等重要数据进行详细的统计,切实加强项目建设前后的对比分析工作,真实、客观地反映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成果。
  
  第三十三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前期调研、立项、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等几个方面内容,分类造册,并指派专人负责,做好项目档案整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细则》(新财农〔2009〕2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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