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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介绍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2日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遴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平公正和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有关推进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有关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先行先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且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和日常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以及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以及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本办法。其中,所有市级代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遴选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工作,按照“统一建库、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由市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授权)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项目属地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管理,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维护和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在国内依法注册,并在佛山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且已进入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库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五条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自行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须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监督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下,按本办法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  招标人不遵守本办法规定自行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办理其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手续。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10%收取服务费用。若招标代理机构只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服务的,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规定标准内商定。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浮10%的基础上,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入库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入选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三)在佛山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入库的程序如下:

(一)网上申请登记。

1.办理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

2.办理数字证书与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的绑定;

3.统一登陆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录入必要的信息资料后,在网上提交申请。

(二)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填报信息的规范性进行核对,核对通过后将其相关信息资料(涉及隐私除外)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5日,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纳入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库。在公示期间,发现申请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入库资格3年。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资格等级承担以下各类工程业务:

(一)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二)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三)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

第十一条  招标人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须按以下程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一)公告。招标人须在取得项目批复或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书面意见后,将选取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内容应包括: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实施时间和地点;

3.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等级要求(招标人也可同时按照行业分类提出要求);

4.随机抽取的时间和地点;

5.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

(二)报名。公告发布后,已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5个工作日。

若招标代理机构之前参与同一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等业务时,不得再参与本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三)随机抽取和公示。

1.已报名且资质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参加随机抽取环节。

2.报名截止后,按报名顺序由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自动生成招标代理机构对应编号。

3.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见证下,由招标人按照进入随机抽取程序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应编号,向摇珠机内放入对应的号码球。

4.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其中的1个号码球,相对应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代理候选人。

5.招标人须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抽取结果发布到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两个工作日。若公示期间收到投诉(举报)的,则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6.若报名家数只有1家的,则直接确定为代理候选人;报名家数超过两家(含两家)的,按上述步骤抽取确定代理候选人。

(四)签订委托合同。

1.招标人与代理候选人须在抽取结果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抄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代理候选人拒绝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招标人按本办法在原来报名的家数范围内重新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并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追究该代理候选人的相关责任。

3.招标人拒绝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责成其履行委托义务;若仍不履行的,则由监督部门按《印发<佛山市关于违反公共资源交易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佛纪发〔2013〕16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核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打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满分为120分,招标代理机构入库基础分为100分。60分<招标代理机构得分≤80分时,暂停其参与遴选的资格半年。招标代理机构得分≤60分时,从代理机构库中除名,且从除名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入选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库。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从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库选取,否则暂停其遴选资格3个月。

第十四条  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原则,对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一项目一考核”制度。

(一)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40分:

1.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业务等违规行为;

2.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3.经遴选确定为代理候选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或不承揽招标代理工作的;

4.同时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和投标咨询业务的,或擅自将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

5.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7.在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诚信管理系统登记及入选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库中弄虚作假、隐瞒不良行为记录,经查证属实的;

8.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资料的;

9.因出现重大失误而给招标人带来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损失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减20分:

1.招标公告中违规设置过高资质条件或提出多项资质要求,以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2.擅自删减或修改不允许修改的招标文件格式范本内容的;

3.擅自提高标准收取资料费等费用,或擅自降低代理收费标准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4.因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制定不严谨而引发投诉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不按招标文件范围编制标底或在编制标底过程中出现漏算、错算等明显偏差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6.不按规定封存投标文件的;

7.不如实记录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的,或遗失招标投标过程资料的; 

8.不按规定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其他失职行为。

(三)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减10分:

1.招标代理合同内容不完整或存在不合理条款,或签订“阴阳合同”的;

2.不按规定给投标人发送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的,或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答疑和有关资料未及时备案的;

3.工程量清单不按计价规范及省、市要求编制,或存在重大偏差的;

4.不做好开标前准备致使开标现场混乱,导致不能正常开标的,或因代理失误致使招标失败的;

5.评标过程中干扰评委评审的;

6.开标评标、主要资料备案等重要环节项目负责人不到场的;

7.在招标公告申请和办理评标结果公示、备案、申请退还保证金等环节中,由于从业人员不熟悉程序及相关规定等原因导致两次以上方可完成的;

8.招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或不向监督机构反映的;

9.专业人员因工作调动未及时备案的;

10.定标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备案资料的。

(四)上述(一)、(二)、(三)款中未包含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征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作对应扣分。

(五)因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无法满足招标人需求或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招标人而导致无法开展工作的,经招标人书面要求整改但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可由招标人书面申请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约谈招标代理机构;约谈后仍未整改的,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可按照本办法更换招标代理机构。

(六)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线索,经查实的加10分,如属恶意举报的扣10分。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进行评价,正面评价结果可作为加分依据,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受到处罚的招标代理机构处罚期满后,可按本办法重新申请入库或恢复遴选资格,其基础分值为100分。

第十六条  各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个季度将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情况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区可依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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