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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介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国家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国家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贯彻落实国家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3日

天津市贯彻落实国家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

  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对提高产业整体素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有效化解我市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过剩矛盾,正确引导投资方向,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美丽天津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为重点,按照尊重规律、分业实施、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建立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推进我市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4年时间,推动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形成产能规模适度、布局基本合理、生态环境友好、企业竞争能力明显增强的产业发展格局。

  产能规模基本合理。有关行业产能总量与环境承载力、市场需求、资源保障相适应,空间布局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到2017年底,行政辖区内钢铁产能、水泥(熟料)产能分别控制在2000万吨、500万吨以内。

  发展质量明显改善。做实渤海钢铁集团,钢铁行业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产能结构得到优化;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重点钢铁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好转,行业平均负债率保持在风险可控范围内,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

  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 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解产能过剩矛盾长效机制。过剩行业产能预警体系和监督机制基本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1.严格把握项目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准入管理。

  严格落实"美丽天津·一号工程"目标责任书,各区县、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审批、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办理规划、土地和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以变通方式审批、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区县或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严格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按照天津市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要求,严格落实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对列入清单的项目,各级招商引资部门严禁招商,防止形成新的过剩产能。

  (二)分类妥善处理违规产能。

  1.全面清理整顿违规产能。

  清理违规在建项目。依据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能源消耗总量控制指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标准等要求,对未按土地、规划、合理用能、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建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清理违规建成项目。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成项目,依据上述法律规章和标准要求,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2.分类处理违规在建项目。

  不准开工和续建的违规项目。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隐瞒不报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停建,限期拆除,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环保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予以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凡国家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主管单位自行妥善处理。

  3.区别对待违规建成项目。

  国家不予补办相关手续的项目。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坚决停建拆除,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取得国家补办手续的项目。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国土、环保部门严格监督检查,质监部门按照生产许可证制度,依法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强化后续管理,继续强化问责制,防止变相审批和出现新违规问题。

  (三)调整优化存量过剩产能。

  1.努力扩大国内市场需求,消化一批产能。

  积极拓展国内市场。适应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的需要,加大国内及本市市场开拓力度,消化部分过剩产能。结合国家推广钢结构在建设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领域钢结构使用比例,努力抢占市场份额。加强和完善本市产业协作与配套,继续实施工商结合、工建结合、工农结合,搭建市场对接平台,引导本市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的产品配套,拉动本地内需消化一批产能。结合示范小城镇建设,推动建材下乡,稳步扩大钢材、水泥等市场需求。

  着力改善需求结构。结合美丽天津建设,注重需求升级导向,实施绿色建材工程,发展绿色安全节能建筑,按照国家标准规范,提高建筑用钢、混凝土以及玻璃等产品使用标准,带动产品升级换代。推动节能、节材和轻量化,促进高品质钢材、铝材的应用,满足先进制造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培育与发展适应海洋工程装备、海上工程设施市场的产品。

  2.积极拓展对外发展空间,转移一批产能。

  扩大对外投资合作。鼓励优势企业以多种方式"走出去",优化制造产地分布,转移过剩产能。建立健全贸易投资平台和"走出去"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发挥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等境外经贸合作区作用,积极吸引本市企业入区。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依托天津无缝钢管、水泥装备等行业的技术优势,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资源和价值链整合;充分利用国外的能源资源优势,发挥钢管公司美国项目的示范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外投资,建设境外生产基地,实施富余产能输出,拓展国际发展新空间。

  巩固扩大国际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各类贸易促进活动,创新国际贸易方式。加强与国际工程承包企业的合作,拓展对外工程承包领域,提升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效益,积极承揽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工业、能源、通信、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带动技术、装备、产品、标准和服务等出口,缓解产能过剩的压力。

  3.加快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整合一批产能。

  推进企业兼并重组。落实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实渤海钢铁集团,实现实质性运营。

  通过整合内部资源,优化技术、产品结构,压缩过剩产能。鼓励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进行兼并重组,引导和支持民营钢铁企业参与兼并重组,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减少重复性投资。

  支持企业做优做强。落实国家促进企业做优做强的政策措施,支持和培育优强企业发展壮大,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集中度和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向精深加工领域延伸,形成上下游衔接紧密的产业链条。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调整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在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和严控总量的前提下,推动企业搬迁或转型发展,有序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总体战略要求,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结合全市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空间、物流运输等条件,有序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和环保搬迁、退城进园,防止落后产能转移。


4.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标准,淘汰一批产能。

  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以钢铁、水泥等行业为重点,依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标准,推进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淘汰炼铁产能50万吨,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我市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实施产能置换等措施,2017年底前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工作部署,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承载力,通过提高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大执法处罚力度,进一步深化淘汰落后产能。

  引导产能有序退出。制定完善激励和约束政策,引导企业主动退出过剩行业,实现转型发展。分行业制修订并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严格实施减量置换。减量置换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示,报送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并公告后,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

  (四)增强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动力。

  1.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倒逼企业增强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推动企业转型和产业升级,提升以产品质量、标准、技术为核心要素的市场竞争力。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集中精力突破、掌握一批生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发展与健全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2.加快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开发高附加值特色产品,推进企业转型、产业升级。推广应用更加节能、安全、环保、高效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工艺技术,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实现产业内涵式发展。结合我市优势,不断提升高技术船舶、专用特种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能力。

  3.加强企业管理创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国有资本从产能过剩行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公共事业领域转移,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鼓励企业强化战略管理、培育知名品牌,加强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提升有效供给,创造有效需求。深入推进"两化"融合,提高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精细化管理。注重发挥企业家才能,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加强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以人为本的企业人才激励机制。总结推广企业管理创新优秀成果,实施企业管理创新示范工程。

  (五)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1.创新政府管理。加强产业、土地、海洋、环保、节能、金融、质量、安全、进出口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用地、用海和岸线审查,严格环保和质量监督管理,坚持银行独立审贷,形成法律法规约束下责任清晰的市场监管机制。及时公布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推动项目提质高效建设。

  2.加强动态监管。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强化事中和事后纵横协管,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动态监测分析,建立产能过剩信息预警机制,定期发布产能利用率和利润率等预警指标。

  3.营造公平环境。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切实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坚决清理废除各区县和功能区在招商引资中采取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以及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的限制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体系建设,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4.完善市场机制。理顺资源、要素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完善差别化价格政策,提高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上限,倒逼超标产能退出、节能减排达标和自然环境改善。利用碳排放交易所等交易平台,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态环保补偿责任制。

  四、政策措施

  各部门要加强与国家对口部委衔接,及时全面地执行和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一)加强产业政策导向作用。分业实施有侧重、有针对性的产业政策,严格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生产能力。充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公告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适时发布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利用、市场供需等相关信息。定期发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推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信息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1.钢铁行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渤海钢铁集团内部资源,压缩钢铁产能,研发高端产品,提升竞争能力;推动实施荣程钢铁集团调整改造,压缩钢铁产能,实现转型发展。强化环境保护、能源消耗标准和资源综合利用,严格执行《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工业和信息部公告2012年第35号),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实施限产或停产。鼓励企业围绕高强度螺纹钢筋、高性能板带材等产品实施技术创新和新品开发,提高产品质量。


结合重大基础设施、示范小城镇等项目建设,全面推广应用400兆帕及以上强度高强钢筋,促进建筑钢材升级换代。提高钢结构在建设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领域钢结构使用比例。推动高性能板带材在装备制造等领域的配套应用。

  2.水泥行业。执行国家水泥、混凝土产品标准及设计规范,推广使用高标号水泥和高性能混凝土。鼓励依托现有水泥生产线,综合利用废渣发展高标号水泥和满足海洋、港口、核电、隧道等工程需要的特种水泥等新产品。进一步完善费用结算机制,支持利用现有水泥窑无害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产业废弃物。强化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和能源、资源单耗指标约束,对整改不达标的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鼓励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的熟料生产线提高工艺水平和产品质量,稳定本地市场。

  3.平板玻璃行业。执行平板玻璃及制品标准和应用规范,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符合节能标准的低辐射中空玻璃。支持联合重组,形成产业链完整、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

  4.船舶行业。提高海洋开发装备水平,充分开拓航运、海洋工程、渔业、行政执法、应急救援等领域船舶装备的国内市场,调整优化船舶产品结构。依托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的政策优势,发挥船舶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加快船舶工业转型升级。提高满足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的船舶产品研发和建造能力,鼓励现有造船产能向海洋工程装备领域转移,支持企业转型转产,提升高端产能比重。加快发展船舶设备和相关配套产业,提高本地配套率。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二)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评、能评制度,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相关环境标准。开展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动态监测,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加大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污染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要停产整顿,对经整改整顿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规定的企业,予以关停。

  (三)加强用地用海和岸线管理。强化项目用地、用海、岸线管理,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使用土地、海域、岸线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海域、岸线进行清理整顿,对发现的用地用海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使用土地、海域、岸线的审核,对未经核准、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土地、海域、岸线。各区县、各功能区要取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环保搬迁、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转型发展。

  (四)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信贷指导政策,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要求和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支持。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大力发展各类机构投资,鼓励创新基金品种,开拓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加大企业"走出去"的贷款支持力度、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研究完善"走出去"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产能向境外转移。加快完善差别化的监管政策,在支持化解过剩产能的同时,防范化解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

  (五)落实和规范价格政策。按照体现资源能源稀缺性和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深化资源、能源产品价格改革。继续实施并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和环保收费政策。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各区县人民政府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清理整顿,禁止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倒逼过剩落后产能退出。

  (六)落实财税支持政策。结合"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建设,统筹我市现有专项资金,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淘汰落后等予以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奖励资金支持。落实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过程的股权转让、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等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鼓励企业重组,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的企业,其出口设备及产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支持生产高标号水泥、高性能混凝土以及利用水泥窑处置城市垃圾、污泥和产业废弃物。

  (七)支持稳岗就业创业。对符合产业政策,在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裁员、不减薪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稳岗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关停并转企业职工的,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最长1年的岗位补贴。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同时给予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自谋职业的,给予3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和小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其中,贷款额度在中央规定贴息额度范围之内的部分全额贴息,额度在中央规定贴息最高额度至20万元的部分贴息50%。

  (八)支持开展技能培训。支持产能过剩企业开展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按照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三分之一给予培训补贴。支持产能过剩企业开展职工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范围的,给予50%至90%的培训费补贴;对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给予全额的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补贴。支持对关停淘汰企业的企业家开展培训,给予培训费补贴,鼓励其创办新企业。

  (九)建立项目信息库和公开制度。建立投资项目信息库,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结合取消和下放项目行政审批,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建立完善钢铁、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信息库,涵盖现有生产企业在建项目和已核准或备案项目的动态情况。加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服务,并与国土、海洋、环保、金融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协同监管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举报查处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参与监管。

  (十)强化监督检查。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同建设美丽天津、清新空气行动紧密结合起来,与绩效管理联系起来,实施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整体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总结,通报进展情况。严格执行问责制,将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区县、企业集团,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区县、部门和市属集团,进行通报批评,并建立健全责任延伸制度。强化案件查办,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入政府和部门绩效管理考评指标体系。及时公开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进展情况,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五、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海洋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合作交流办、市审批办、市国税局、天津市投资促进办公室、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的推动、重大问题协调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部门、各区县和企业集团要根据分工情况,完善工作措施,细化工作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部门要加强与国家部委的衔接沟通,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和政策支持,确保化解产能任务的完成。

  (三)制定出台扶持政策。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是一项复杂、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市场以及行政等多种手段来完成。各部门根据分工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完善配套政策,保障产能过剩矛盾化解工作目标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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