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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发改局 粮食局 财政局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汕头市发改局 粮食局 财政局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市发改〔2015〕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发改局 粮食局 财政局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粮食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15年1月4日
汕头市发改局 粮食局 财政局市级储备
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汕头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和《汕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参照《广东省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粮调〔2010〕3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储备油),是指市政府为调节全市食用植物油供给总量,稳定食用植物油市场,保障军需民用,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而储备的市本级食用植物油。
储备油形式包括常态储备和动态储备。常态储备采用金属油罐储存,动态储备采用小包装储存,结合企业生产或销售进行轮换。
第三条 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储备油的落实和日常管理,并对储备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四条 在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尚未具备仓容条件之前,通过代储条件认定或公开招标形式择优选择合格的储备油代储企业。
第五条 储备油按照企业承储、财政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以代储企业自筹资金、保质保量、自主轮换、政府补贴费用的形式运作。
第六条 市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根据《汕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按各自职责负责储备油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储备管理
第七条 储备油的储存品种和数量,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根据省政府的粮食工作考评指标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储备油的承储计划,由市发改局、粮食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储备油储存品种和数量会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给市储备粮有限公司。
第九条 储备油代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或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民营企业;
(二)在本市从事粮油生产、销售、储存等经营活动,能够提供食用油购进合法依据或发票;
(三)在本市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储油设施,同一库区内,储存能力在1000吨以上,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油质量等级、卫生指标检测仪器和场所(动态储备除外);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食用油保管、检验等资格证书的管理技术人员各2名或以上(动态储备除外);
(五)近3年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 对储备油代储企业实行代储条件认定的,由有代储意愿的企业向市储备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市储备粮有限公司通过初审后报市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市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通过书面审核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联合发文确认。市储备粮有限公司负责从取得代储条件确认的企业中,根据储备油整体布局、市场调控、轮换等因素,择优选择代储企业,报市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备案后,由市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联合下达储备油代储计划。代储计划一定3年,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代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整或取消。对储备油代储企业实行公开招标的,则按照公开招标的有关程序确定。
第十一条 由市储备粮有限公司与取得储备油代储资格的企业签订“委托代储合同书”,合同书一年一签,代储企业必须保证代储期内储备油质量良好,数量真实。合同书具体内容由市储备粮有限公司拟定后报市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审定。
第十二条 代储企业应当向市储备粮有限公司签署储备油代储承诺书。承诺书的具体内容由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制订后报市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审定。
第十三条 代储企业应当按照下达的代储品种、数量存储储备油。如确实不能按时完成储备任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储备粮有限公司报告,经市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批准后可适当推迟或调整储备计划。
第十四条 储备油实行专罐或专仓储存。代储企业应当在油仓(罐)入口的明显位置挂牌,标明储备油的品种、质量、数量、入库时间等内容,并设立台账如实记录进出仓的时间、品种、数量、质量、价格、轮换等情况,切实做到账实相符,保证能随时动用和接受检查。
第十五条 代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用油储存管理制度、标准、技术规范和保密制度,保证储存的储备油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保密要求。
第十六条 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应当在每月终了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报送储备油月报表等有关资料,在每年终了1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年结算报表及报告,报表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规范。
第三章 轮换与动用
第十七条 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实行向代储企业租罐储存、锁罐管理(动态储备实行专仓挂牌管理)。代储企业实行自主轮换、自负盈亏的动态包干轮换方式。储备油入库完毕,数量、质量由市储备粮有限公司报请市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确认后,由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对储备油进行专罐锁罐管理(动态储备实行逐堆挂牌管理),代储企业日常保管、检验、轮换等需开罐时,由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开罐,作业完成后重新锁罐。
第十八条 代储企业每年可根据市场行情和生产需要分批次轮换储备油,每批次轮换数量不得大于代储数量的30%。储备油轮换需向市储备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加具意见后报市发改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完成。每批次轮换完成后才能申请下批次轮换,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应将每批次轮换进度、完成情况于每月终了7个工作日内书面材料报告市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
第十九条 储备油动用权属于市政府。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提出动用储备油方案,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等,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市或部分地区食用油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局、粮食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储备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代储企业接到市下达的动用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保质保量提供储备油,全力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储企业按照市下达的动用指令销售储备油,销售价格高于或低于企业入库价格而造成的差价,以及动用储备油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经市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核定后,按规定及时收回高出成本价差价部分或拨付低于成本价差价部分,并拨付动用储备油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代储企业。
第四章 财务和统计
第二十四条 代储企业购入储备油所需的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储备油费用补贴由油罐或仓储租金、管理费(包括市储备粮有限公司管理费)、年轮换包干费和利息补贴组成。租金、管理费(包括市储备粮有限公司管理费)、年轮换包干费按市政府2011年批准的价格执行,发生重大变化需报市政府批准。利息补贴按签订协议时确定的计息基价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储备油费用补贴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市财政在农发行开设的风险基金专户拨付。
第二十五条 每年续签协议前由市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按以下原则确定储备油计息基价:常态储备油以签订合同前一个月《中国粮食信息网》公布的广东地区散装一级豆油出厂平均价格,与代储企业提供的作为储备的食用油购进发票进行对比,两者价格较低者为计息基价;动态储备以签订合同前一个月《汕头价格信息网》公布的5升调和油平均价格为基数,降15%作为计息基价。
第二十六条 代储企业正常情况下储备油库存量要达到代储量100%,轮换期间不得低于代储量的70%,按当月实际平均库存量且不高于代储计划规模计算储备费用。代储企业在每月终了7日内向市储备粮有限公司提出拨给储备油费用补贴的申请,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审核确认储备油数量、费用等情况,报送市粮食局、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将储备油费用补贴拨付到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再由市储备粮有限公司(3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代储企业银行帐户。
第二十七条 储备油代储实行保证金制度。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在拨付储备费用时暂扣开始2个月的储备油费用补贴作为履约保证金。协议期满,解除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还保证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储企业的储备计划执行、储存管理、轮换完成等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市储备粮有限公司随时对代储企业储备油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储备油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 市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储备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和代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限期整改;发现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应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三十条 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应当加强对代储企业的检查,对储备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储备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市粮食局。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代储企业的储备油库存量如在任何时点低于代储量70%,则取消当月储备油费用补贴。
第三十二条 代储企业的储备油库存量如在任何时点低于代储量的50%,或12个月内累计有3个月储备油库存量低于代储量70%,则取消代储资格并没收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代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发改局、粮食局、市财政局认定,视情况予以扣减储备油费用补贴、严重者取消代储资格并没收全部保证金:
(一)虚报储备油数量;
(二)储存的储备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
(三)擅自变换储备油品种,变更储备油储存地点;
(四)未经批准将储备油转包给其他企业存储;
(五)拒不执行市下达的代储量或紧急动用命令;
(六)拒绝、阻扰、干涉或不配合储备油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七)以储备油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
(八)未按委托代储合同书规定时间提出退出申请;
(九)其他对储备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 对因违反本细则造成损失的,或因没有履行应尽职责,影响储备油计划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市储备粮有限公司应当根据本细则建立和完善储备油有关管理制度,并报市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4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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