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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关于做好2014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商务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4年度海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项目申报和受理
在各市县工商注册的项目单位申报方式:
在各市县工商注册的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毕后,在中小资金网站上填报资金拨付申请,具体网址如下:,并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市县的商务、财政部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无需上报省级部门。市县商务部门对网上申请及书面申报材料受理、审核后报当地财政部门审定,并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国库管理相关要求办理资金拨付。
在省工商局注册的项目单位在网上填报资金拨付申请后直接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由财政厅根据国库管理相关要求办理资金拨付。
项目申报单位报送书面材料时应同时提供原件,经核对后退回。
三、年度资金安排
各市县根据省商务厅、财政厅已预拨的2014年度资金及历年结转资金开展工作。
对于预拨额度不够的市县,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今后不再继续切块追加支持,改由省级统筹受理,对市县核定给予扶持的资金由省级直接拨付企业。具体做法是市县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超额部分项目审核通过后,列出项目明细,并联合发函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提请拨付,省财政厅将核定的扶持资金拨付至省商务厅,再由省商务厅转拨至市县相关企业。
各市县对预拨额度安排不完的,结转后继续留在当地使用。
四、申报时间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毕后即可申报。2013年12月1日—2014年11月30日之间实施的项目作为2014年度资金项目支持,网上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递交终审材料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2014年12月实施的项目作为下一年度资金项目支持。
对存在资金缺口,需由省级统筹受理的,须在2015年1月30日前由当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发函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提请拨付。
五、资金重点支持对象
生产型进出口企业;
上年度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或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在资金安排上,重点企业优先于一般企业;有进出口业绩的企业优先于没有业绩的企业。
六、资金支持内容和标准
鼓励类项目
1、境外展览会项目
2、认证类项目
3、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4、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鼓励类项目支持标准原则上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支持,不设项目数量限制。其中:境外展览会项目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项目,以及支持我省重点生产型企业在境外自主办展项目。
参加境外展览会按70%支持展位费,每个标准展位支持不超过5万元,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3个展位。
境外自主办展项目按70%支持场地租赁费和搭建费,支持的搭建费不超过场地费的20%,总支持额度不超过70万元。
控制类项目
1、境外路牌广告和报刊广告项目
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3万元。一般企业当年度限报1个项目,重点企业当年度限报3个项目。
2、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
宣传册和宣传光盘翻译制作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3万元。对同一企业当年度的宣传册项目和宣传光盘项目仅支持其中的一项,每项限报1个。宣传资料应显示制作、印刷时间。
其他项目
1、境外市场考察项目
按国际间交通费和国家统一标准的生活补贴的70%支持,每个项目最多支持2人、3个国家。2人考察三个国家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4万元;2人考察两个国家或一个国家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3万元;1人考察的不超过2万元。企业申报项目除按《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修订<海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出国人员半年以上社保清单,工作合同等在职证明。
无进出口业绩的企业每年限报一个,一般企业每年申报3个,重点企业不限制申报项目数。
2、电子商务
网站建设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每家企业仅支持1次,支持额度不超过3万元。
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每家企业仅支持一次;一般企业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生产型进出口企业不超过20万元;无进出口业绩的企业不予支持。
网络营销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3万元。一般企业当年度限报1个项目,重点企业不限项目数。
3、境外影视广告项目
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一般企业当年度限报1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生产型进出口企业当年度限报3个项目,额度适当放宽;无进出口业绩的企业不予支持。
4、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项目
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5、境外投议标项目
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6、企业培训项目
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原则上每家承办单位当年度限报3个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3万元。实行事前备案制。承办单位应具备企业培训资质,培训对象必须为外贸企业,培训课题应结合我省实际并紧扣当前外贸发展形势和服务国际旅游岛建设,对重复的课题不予支持。项目实施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按事权管辖报商务、财政部门备案核准,并于培训的前三天将培训时间、地点通知商务部门。
上述项目具体内容按海南省商务厅和海南省财政厅制定的中小资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要求
为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各商务、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数量分批次进行审核拨付。
对已连续两年享受了资金支持仍然没有进出口业绩的企业,今年不再支持。
资金原则上不支持现金支付的项目。
项目单位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编制材料目录清单作为申报材料首页,同时附对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作出的声明。
对控制类项目的支持额度比例不得超过年度资金总额度的30%。
各市县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政策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确保我省中小资金各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更好地发挥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效益,并与下年度3月1日前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办理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商务厅规财处、省财政厅企业处咨询与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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