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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江省平湖市出台服务业项目准入评价实施办法
平湖市出台《服务业项目准入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平政发〔2014〕95号),由分管副市长与市府办、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局)、财政(地税)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规划建设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评价领导小组,对全市范围内单纯房地产投资项目以外所有需新增用地的服务业投资项目进行评价。该《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服务业投资项目的整体质量,推动服务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成为平湖市大力推进服务业“四换三名”工程,开展产业结构调整机制创新试点的重要举措。
《办法》明确了服务业项目准入必须同时满足五大基本条件:一是投资主体必须为注册在平湖市范围内的独立法人;二是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成本)达到500万元以上;三是项目符合国家、省、嘉兴市产业政策和平湖市服务业规划布局,符合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四是项目选址符合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求,建设项目的各项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符合规划条件的规定;五是项目投资强度、投产后的预期产出和税收必须达到各行业规定的基本条件。为鼓励大企业、高质量的服务业项目入驻,《办法》还对企业和项目投资规模、浙商回归项目、总部和集聚区项目设置了优先准入条件。
《办法》规定,服务业项目准入须经过投资主体的准入申请、镇街道和市级有关单位的初评、评价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综合评价等环节。只有综合评价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投资项目,才能原则上允许准入,可以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取得《平湖市服务业投资项目评价意见书》,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为加强项目监管与准入依据,《办法》要求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管理,对违反准入条件和投资协议书的企业严格处理,同时制定了《平湖市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对鼓励类、适度发展类和禁止类项目作了行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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