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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介绍

山西:保障性住房建设“十二五”规划

  为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以及农村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指导和统筹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现住有所居基本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更好地适应我省转型跨越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草案)》和《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订本规划。

  本规划所称住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提供租赁型或产权式的保障性住房、发放租赁补贴、提供建房补助等方式,帮助仅依靠自身努力难以解决基本居住问题的家庭享有基本住房并逐步改善住房条件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通过政策扶持、货币补贴或直接组织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国有重点矿、林区、垦区等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住房。

  一、“十一五”时期工作回顾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住房保障工作起步和发展的时期。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列入五大惠民工程和向全省人民承诺办好的十件实事之一,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使住房保障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特别是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更是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列为省级重点工程,大力加以推进,收到明显成效。

  (一)住房保障体系基本确立。

  2006年以来,我省陆续出台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晋政发〔2006〕8号)、《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08〕3号)、《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晋政发〔2008〕25号)、《关于鼓励和培育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09〕11号)、《关于规范和加强政策性住房供应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31号)、《关于认真贯彻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97号)、《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0〕3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晋政发〔2010〕4号)、《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晋政发〔2010〕17号)、《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89号)等一系列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和支持政策,初步形成了住房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目标责任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构建了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为主要内容的层次丰富、形式多样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总体进展顺利。

  “十一五”期间,我省通过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城乡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居住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十五”期末的24.79平方米增长到“十一五”期末的30.25平方米。全省累计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88.32万套(户)、5813.66万平方米。特别是2009年和2010年,两年共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65.09万套(户)、4092.04万平方米,占“十一五”期间开工套数的69.2%,完成投资603亿元(详见下表)。

 

  山西省“十一五”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

  单位:套(户)

     

序号

保障性住房类型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合计

1

廉租住房

4048

3160

3999

113334

80860

205401

2

公共租赁住房

 

 

 

——

13391

13391

3

经济适用住房

25783

27243

57936

81036

40882

232880

4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

 

 

5

城市棚户区改造

——

8145

36879

118611

67365

231000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

1100

24504

25604

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

18621

14638

20011

32865

36316

122451

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

 

 

 

——

585

585

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

 

 

 

 

 

——

6

农村危房改造

 

——

11874

12015

28000

51889

    

48452

53186

130699

358961

291903

883201

 

  (三)廉租住房保障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十一五”期间,全省开工建设廉租住房20.54万套,已入住13万户(7.54万户准备入住);货币补贴约18万户。通过实物配租和货币化补贴两种方式,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实现了应保尽保。

  (四)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任务基本完成。

  2005年,我省提出,“十一五”期间要基本完成全省国有重点煤矿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任务,让9.5万户、26万名矿工家属住上新房。截至2010年底,全省累计开工建设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12.56万套、893万平方米,比原定目标任务超额完成2.75万套。已入住8.1万户。

  (五)农村住房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完成51889户农村危房改造。各地在农村危房改造中,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把危房改造与扶贫移民搬迁工作有机衔接,改善了农村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

  “十一五”期间,我省住房保障工作虽然取得较大进展,但仍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一是政策体系不够完善,投入、建设、运营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准入和退出管理亟待加强;二是住房保障覆盖面偏小,公共租赁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及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任务仍十分艰巨,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需进一步扩大;三是部分城市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地区间发展不均衡问题较为明显;四是市县政府配套资金不足,严重影响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五是县及部分市专职管理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配备不足,工作经费紧缺,有效监管和服务缺位。此外,我省房地产业发展相对滞后,普通商品住房尤其是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住房供应不足,不能有效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从供给角度加大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压力。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各级政府职责,发挥社会力量积极作用,完善政策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着力推进廉租住房建设,适度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加快各类棚户区和农村危房改造,稳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逐步建立符合省情的住房保障制度,为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基本目标奠定坚实基础,为促进转型跨越发展和加快城镇化进程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协调推进。

  坚持以满足住房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立足当前需要,着眼长远发展,明确住房保障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统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发展要求、土地资源条件、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困难家庭基本需求等因素,做到住房保障目标任务、投资安排和政策措施有机衔接,避免盲目重复建设,力求供给与需求平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区分对象,分类保障。

  摸清底数,科学规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类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着力推进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对不同的住房困难群体采取不同的保障方式。坚持以提供实物住房为主、发放租赁补贴为辅,坚持提供租赁型与产权式实物住房并举,完善租赁住房分层补贴制度。加大投资力度,解决农村困难家庭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严格履行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基本职责。切实加强资金、土地、金融、税收支持,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优化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支持和鼓励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实体投资建设和运营保障性住房,提高保障性住房供应和管理效率。

  4、提升品质,低碳开发。

  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尽可能优化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坚持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等公共设施。按照节能、省地、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积极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全面推广采用节水型器具,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高质量和长寿命,努力提升住宅建设品质,改善住区环境,提高居住舒适度。

  (三)目标任务。

  1、总体目标:建设保障性住房123.11万套(户),新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00.78万户;完成农村危房改造22.33万户;通过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现应保尽保。“十二五”期末,全省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以上。

  2、具体目标:

  ——积极发展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5.88万套,力争为50万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进城务工人员解决住房问题,逐步使公共租赁住房成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点。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建设廉租住房22.12万套,实物配租率达到90%以上,并为2万户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实现应保尽保。

  ——继续发展产权式保障性住房。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适度发展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8.95万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5.31万套,努力实现住房保障的多样化。

  ——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建设棚户区改造住房38.52万套(户),其中城市棚户区住房25.13万套(户),国有工矿棚户区住房6.24万套(户),林区棚户区住房1.18万套(户),垦区棚户区住房0.48万套(户),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住房5.49万套(户)。到2013年底,完成3000平方米以上集中成片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任务。加快推进非成片棚户区改造。 

  ——大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完成农村危房改造22.33万户。

  3、分年度实施计划(详见下表)。

  山西省“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实施计划

  单位:万套(户)

 

住房类别

2011

2012

2013-2015

合计

廉租住房

6.65

6

9.47

22.12

经济适用住房

3.4

2.69

12.86

18.95

公共租赁住房

3.28

3.61

8.99

15.88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0.15

0.51

4.65

5.31

城市棚户区改造

12.88

8.9

3.35

25.13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3.4

2.84

--

6.24

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

0.4

0.6

0.18

1.18

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

0.21

0.27

--

0.48

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

2.68

2.81

--

5.49

农村危房改造

5.5

5

11.83

22.33

  

38.55

33.23

51.33

123.11

 

  三、建设标准及供应模式

  (一)建设标准。

  1、廉租住房。

  坚持“经济适用、舒适便捷”的原则,符合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在较小的空间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新建廉租住房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套型为主,适当建设少量二室一厅一厨一卫套型。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建筑标准: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入户普通防盗门,户内普通木制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2、经济适用住房。

  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自住够用”的原则,并符合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在较小的空间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以二室一厅一厨一卫套型为主,适当建设少量一室一厅一厨一卫套型。套型建筑面积一般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建筑标准同廉租住房。

  3、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

  各类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其套型建筑面积和建筑标准按照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执行。棚户区改造中其他新建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5-90平方米。

  4、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建筑标准同廉租住房。以公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执行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保障模式。

  1、廉租住房。

  保障对象: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无房户家庭。

  保障方式: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实物配租的比例不得低于80%。

  2、经济适用住房。

  供应对象: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平均面积的60%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无房户家庭。

  保障方式:购买有限产权。

  3、公共租赁住房。

  供应对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保障方式:租赁方式供应。

  4、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供应对象: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至120%之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人均住房面积80%的家庭。

  保障方式:购买全部产权。

  四、政策措施

  (一)建立完善法规政策体系。

  加快住房保障法制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住房保障条例》,研究拟定《山西省住房保障条例》,及时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将住房保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用地、财税、金融、技术等住房保障配套政策,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创新棚户区改造政策,探索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向城镇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方式,为建立符合省情的住房保障制度提供政策支撑。

  (二)建立健全土地供应机制。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方式有偿使用。建立省、市、县三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制度,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单列,按点供应,应保尽保。没有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市、县,不得向房地产开发项目供地。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存量土地,在依法变更为住宅建设用地后建设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允许大中型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支持太原市申请开展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加大对工矿企业废弃用地的整治和复垦,盘活存量用地,通过城乡用地增减挂钩确保棚户区改造用地需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对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各市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全省调剂,促进各市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多种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创新融资模式,综合利用财政补贴、发行债券、金融贷款、企业投资、社会融资等多种渠道和多种形式,筹措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创造性地用好用活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加大省级政府统筹力度,确保项目资本金足额及时到位。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投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央代发地方债券和省级财政发行的地方债券资金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20%;公共预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市县,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和市县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重。与综改试验区城乡统筹工作相结合,积极申请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范围,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部分结余住房公积金直接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定向供应给符合承租条件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试点工作。支持各级政府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建立专用融资平台,设立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通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优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需要,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加大市场融资力度,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信贷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直接发放贷款,或通过省会城市及设区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发放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其他县(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做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鼓励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社会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

  (四)认真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减免保障性住房建设、经营和管理等环节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单位)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经营和管理,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及省税务、银监等部门定期对各市、县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严格执行廉租住房配建政策。

  严格执行关于在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配建5%廉租住房的规定。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按照项目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缴纳应配建廉租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由各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廉租住房。

  (六)多种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运用多种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切实增加成套及宿舍型的各类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按照“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鼓励和吸引非政府机构或企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市、县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委托企业代建,市、县人民政府逐年回购。允许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以实现资金平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按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七)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和农村危房改造。

  摸清棚户区改造底数,科学制定棚户区改造实施计划。适宜采取市场运作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不适宜市场运作的,由政府主导,按照“先安置、后改造”的原则,做好征收补偿工作。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主动参与棚户区改造,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棚户区改造计划按时完成。农村危房改造要优先解决住房最危险、生活最贫困农户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五、组织实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实行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人民政府成立以省长为组长、常务副省长和主管副省长为常务副组长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根据各市上报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落实计划,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定期进行考核检查。各市、县都要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机构,并根据“责权一致、精简效能”的原则,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健全管理体制,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完善决策机制。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竞赛,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导则,对规划选址、质量品位、户型结构、容积率控制等进行指导和规范。强化专家咨询、公众参考,完善决策机制,避免决策失误。

  (二)明确责任,通力协作。

  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责任。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住房保障规划制订、政策实施、资金支持和监督指导,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规划建设、配租配售和运营监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审批建立“绿色通道”,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顺利实施。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拟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编制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住房保障体制机制,组织协调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审批,争取中央投资补助,组织实施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资金落实和运行监管工作;国土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安排,落实用地供应优先政策;监察部门负责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林业、农业部门分别负责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金融信贷政策支持工作;审计、民政、国税、地税、物价、扶贫、残联、信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三)规范分配,重视运营。

  公平分配是保障性安居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线。搞好保障性住房基础数据调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运营、退出等管理工作的政策研究力度。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机制,健全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机构和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保障对象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严格按照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制度和程序操作,强化分配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使用规范、合法,退出严肃、认真。建设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切实加强住房保障运营管理工作。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同步配套建设水、电、暖、绿化等市政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购物等生活服务设施,并要配建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经营用房经营所得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维护、管理等运营支出。探索委托管理、购买服务方式,鼓励企业参与维护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保持住房和配套设施运行良好。

  (四)强化监管,严格考核。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管。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建筑材料验核、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制度。加大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推广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住房保障评价考核体系和约谈问责机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和用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滞后,特别是没有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县,省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未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的,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将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范围,确保住房困难群众住上“放心房”。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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