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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指导和规范项目立项工作,提升审批效率,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30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办事指引》中涉及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事项,我委修订了《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我委原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3月5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指导和规范项目立项工作,提升审批效率,减少企业办事难度,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30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办事指引》的规定,结合发展改革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本细则实施范围为我市权限内采用审批、备案等方式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本细则仅适用于项目立项阶段,项目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流程分别参见相应牵头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工作内容及期限
立项阶段分为申报辅导和受理审批两个阶段,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是否开展申报辅导,申报辅导不作为受理审批的必经阶段。申报辅导阶段时限为40个工作日,具体事项包含: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以及报请市政府决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的审查;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审查;规划选址前期工作;用地预审前期工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受理审批阶段时限为6个工作日,具体审批事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含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建工程及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含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自有国有建设用地提供规划条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
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一)申报辅导阶段(40个工作日)
1.材料初审(5个工作日,不列入申报辅导阶段时限)
项目单位在“广州市政务在线”(网址://www.gzonline.gov.cn/eap/declare.jsxh.index)填报项目申请表,并通过该系统将申请表发送给市发展改革部门政务窗口,打印后加盖公章。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表及立项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由发展改革部门统一接收后向规划、国土、环保部门等分派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申请材料。上述部门分别对相应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提出补齐补正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由项目单位直接交给相关部门。
2.材料审查辅导(27个工作日)
项目单位补齐补正申请材料后,由各单位分别对相应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辅导项目单位修改完善申请材料,使其达到正式受理和审批条件。具体包括:
(1)发展改革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完成项目建议书的评估论证,并要求项目单位在召开项目评估会后的5个工作日(不计入申报辅导阶段时限)内按照评估意见对项目建议书作进一步修改完善,项目单位未在要求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发展改革部门可作退件处理;对超出发展改革部门权限的拟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需提请市政府审定的拟文请示市政府(不计入申报辅导阶段时限);对于达到审批项目建议书条件的项目,及时将相关审查意见告知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如未达到审批条件,通知上述部门停止审查,告知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申报项目建议书。
(2)规划部门在随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选址或规划条件相关申请材料审查;对需项目单位修改完善申请材料的进行修改辅导,对需征求其他部门的拟文征求意见,对需提请市政府审定的拟文请示市政府(不计入申报辅导阶段时限);对于审查通过的项目,应及时向国土部门提供广州坐标格式的电子红线坐标(附西安坐标表),并将相关审查意见告知发展改革、国土、环保部门。
(3)国土、环保部门在随后7个工作日内同步完成对用地预审(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和压覆矿产查询)、环评等相关申请材料审查;对需项目单位修改完善申请材料的进行修改辅导,对需征求其他部门的拟文征求意见,对需提请上级部门审定的拟文请示上级部门(不计入申报辅导阶段时限);对于审查通过的项目,及时将审查意见告知发展改革部门。
经材料审查,审查意见属于否决的,由相关部门对项目单位出具否决批复,批复文件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并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审查,由发展改革部门予以退件结案;审查意见属于同意的,则继续开展下一步工作。
3.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13个工作日)
项目单位根据上述审查意见对项目申请材料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节能评估文件,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13个工作日内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文件的评估论证,并要求项目单位在召开项目评估会后的5个工作日(不计入申报辅导阶段时限)内按照评估意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文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项目单位未在要求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文件,发展改革部门可作退件处理。对超出发展改革部门权限的拟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需提请市政府审定的拟文请示市政府(不计入申报辅导阶段时限)。对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审批条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即可通知项目单位正式提交项目立项审批阶段的所有申请材料(申报辅导阶段无需修改的可不再提供),进入受理审批阶段。
4.其他
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仅需编报项目建议书及节能评估文件,不需经过上述第3阶段。
(二)受理审批阶段(6个工作日)
1.使用储备类用地或者自有用地(国有建设用地)项目
(1)材料申报及受理(5个工作日,不列入受理审批阶段时限)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储备类用地或者自有用地(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将申报辅导阶段经相关部门审查评估通过的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发展改革部门(申报辅导阶段无需修改的可不再提供)。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环保部门,各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并作出补齐补正或同意受理的意见并告发展改革部门,逾期不复视为同意受理。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各部门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统一出具补齐补正通知或受理通知。
(2)项目建议书审批(3个工作日)
受理材料后,发展改革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并将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抄告规划、环保部门。
(3)规划选址、环评并联审批(2个工作日)
规划、环保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在收到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选址审批、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出具相应审批文件或者意见并提供给发展改革部门。
(4)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1个工作日)
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上述各部门相应审批文件或者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并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或者意见统一送达项目单位。
2.使用非储备类用地项目
(1)材料申报及受理(5个工作日,不列入受理审批阶段时限)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的,项目单位将申报辅导阶段经相关部门审查评估通过的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发展改革部门(申报辅导阶段无需修改的可不再提供)。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国土、环保部门,各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并作出补齐补正或同意受理的意见并告发展改革部门,逾期不复视为同意受理。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各部门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统一出具补齐补正通知或受理通知。
(2)项目建议书审批(3个工作日)
受理材料后,发展改革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并将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抄告规划、国土、环保部门。
(3)规划选址审批(1个工作日)
规划部门在收到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选址审批,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并抄告国土、环保部门;向国土部门提供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及其附图、电子红线坐标(刻光盘),图件上附坐标列表和用地总面积(以上材料中的红线应与申报辅导阶段提供的红线一致);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供规划选址意见书。
(4)用地预审、环评并联审批(1个工作日)
国土、环保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在收到发展改革、规划部门相应审批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审批、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出具相应审批文件或者意见并提供给发展改革部门。
(5)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1个工作日)
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上述各部门相应审批文件或者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并将本阶段所有审批文件或者意见统一送达项目单位。
四、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备案
(一)申报辅导阶段(40个工作日)
1.材料初审(5个工作日,不列入申报辅导阶段时限)
项目单位在“广州市政务在线”(网址://www.gzonline.gov.cn)填报项目申请表,并通过该系统将申请表发送给市发展改革部门政务窗口,打印后加盖公章。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表及立项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由发展改革部门统一接收后向规划、国土、环保部门等分派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申请材料。上述部门分别对相应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提出补齐补正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由项目单位直接交给相关部门。
2.材料审查辅导(40个工作日)
项目单位补齐补正申请材料后,由各单位分别对相应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辅导项目单位修改完善申请材料,使其达到正式受理和审批条件。具体包括:
(1)规划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规划选址及规划条件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项目单位修改完善申请材料的进行修改辅导,对需征求其他部门的拟文征求意见,对需提请市政府审定的拟文请示市政府(不计入申报辅导阶段时限);对于审查通过的项目,及时向国土部门提供广州坐标格式的电子红线坐标(附西安坐标表),并将审查意见告知发展改革、国土部门。
(2)国土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同步完成对用地预审(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和压覆矿产查询)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对需项目单位修改完善申请材料的进行修改辅导,对需征求其他部门的拟文征求意见,对需提请上级部门审定的拟文请示上级部门(不计入申报辅导阶段时限);对于审查通过的项目,及时将审查意见告知发展改革部门。
(3)发展改革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完成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并要求项目单位按照评审意见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要求项目单位在召开评审会后的5个工作日(不计入申报辅导阶段时限)内按照评审意见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项目单位未在要求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发展改革部门可作退件处理。对于达到备案条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要求项目单位正式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申报辅导阶段无需修改的可不再提供),进入受理审批阶段。
经材料审查,审查意见属于否决的,由相关部门对项目单位出具否决批复,批复文件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并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审查,由发展改革部门予以退件结案。
(二)受理审批阶段(6个工作日)
1.使用储备类用地或者自有用地(国有建设用地)项目
(1)材料申报及受理(5个工作日,不列入受理审批阶段时限)
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储备类用地或者自有用地(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将申报辅导阶段经相关部门审查评估通过的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发展改革部门(申报辅导阶段无需修改的可不再提供)。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自有用地项目)、环保部门,各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并作出补齐补正或同意受理的意见并告发展改革部门,逾期不复视为同意受理。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各部门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统一出具补齐补正通知或受理通知。
(2)项目备案(2个工作日)
发展改革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决定并抄告规划部门、环保部门。
(3)规划条件审批(4个工作日)
规划部门在收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决定后的4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条件审批,并抄告环保部门;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供规划条件审批文件。发展改革部门同步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单位。
2.使用非储备类用地项目
(1)材料申报及受理(5个工作日,不列入受理审批阶段时限)
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用地的,项目单位将申报辅导阶段经相关部门审查评估通过的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发展改革部门(申报辅导阶段无需修改的可不再提供)。发展改革部门即时将申请材料抄告规划、国土、环保部门,各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并作出补齐补正或同意受理的意见并告发展改革部门,逾期不复视为同意受理。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各部门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统一出具补齐补正通知或受理通知。
(2)项目备案(2个工作日)
发展改革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决定并抄告规划部门、国土、环保部门。
(3)规划选址审批(2个工作日)
规划部门在收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决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选址审批,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并抄告国土、环保部门;向国土部门提供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及其附图、电子红线坐标(刻光盘),图件上附坐标列表和用地总面积(以上材料中的红线应与申报辅导阶段提供的红线一致);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供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
(4)用地预审审批(2个工作日)
国土部门在收到规划部门规划选址意见书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审批,并抄告环保部门;出具相应审批文件并提供给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同步将本阶段所有审批、备案文件统一送达项目单位。
五、其他事项
(一)环保部门可以在立项阶段对建设工程项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但对环境敏感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在立项阶段完成。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可以在规划报建阶段完成。
(二)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三)涉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及时办理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
(四)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90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仅需在立项阶段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商品房屋建设备案)。
(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5号)的要求,除需报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外,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对需报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另行办理。
(六)本细则自2014年3月5日起开始实施。我委原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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