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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介绍

西藏: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西藏自治区“十二五”时期节能规划》(藏政发〔2012〕62号)、《西藏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藏政发〔2013〕15号)和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实施<西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发改环资〔2011〕5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强化节能评估(服务)机构管理,规范节能评估服务市场,提高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现就加强我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含区外节能评估机构),必须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并登记备案后,方可在西藏自治区开展相应专业类别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业务。本通知所称节能评估文件,包括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
    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根据核定的专业范围和资质等级开展节能评估业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遵守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
    三、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工程设计、管理咨询、检测检验和研究等企事业单位,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能够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包括开展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节能措施评估等工作,并按国家要求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三)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工程咨询或设计资格,或其它省级有关部门认可的节能评估能力证明文件。
    (四)配备3名以上从事节能相关工作、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执业。 
    (五)申请备案评估文件编制机构从事节能评估咨询业务不少于1年;申请备案的专业应配备1名以上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并在区内开展过相关节能评估工作。
    (六)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信息保密制度、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行业诚信无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应当以法定注册名称备案。备案的主要事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机构性质、固定资产、注册资金、节能评估专职技术人员等。
    五、自治区可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专业类别主要有能源、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等,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应当根据从业人员的专业、职称等技术条件,选择具备能力的类别进行备案。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备案变更:
    (一)发生本通知第三条备案事项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变更的;
    (二)机构分立或合并的;
    (三)设立分支机构的。
    办理备案变更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变更。
    (一)变更备案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
    (三)其他有关变更证明材料。
    七、已备案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发生机构注销或不再从事节能评估业务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备案注销申请,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八、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要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随时接受自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检查。
通过备案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在今后工作中存在逾期未办理延续手续;超越认定服务范围从事其他服务;向备案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真实材料;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节能服务成果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等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给予其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资格。
    九、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需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备案申请,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后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布。
    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在藏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业务机构的备案管理和考评。备案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上报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机构变化信息以及开展能评业绩清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其节能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决定是否延续其备案资格。
联系人:罗永彬      联系电话:0891-6321294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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