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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介绍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耕地储备指标公开挂牌交易实施细则

印发《汕头市国土资源局耕地储备指标公开挂牌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国土资发〔201483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区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汕头市国土资源局耕地储备指标公开挂牌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汕头市国土资源局耕地储备指标公开挂牌交易实施细则》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 
2014
1125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耕地储备指标

公开挂牌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耕地储备指标公开挂牌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汕头市土地交易机构承担汕头市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职能,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是市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交易机构)。

市级交易机构接受汕头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市级交易机构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市级交易机构组织实施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的,应当通过公开挂牌方式确定成交单位。

第五条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耕地储备指标出售后,购买人不得将耕地储备指标再次出售。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交易最低价按汕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购买人购买指标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购买需求地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指标。

出售人出售指标时,应优先向耕地指标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需求地出售;耕地指标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需求不足或其它特殊情况,经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出售人可向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其他区域出售指标。

本市辖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购买人(竞买人)购买指标时,可优先购买本市辖区内的耕地储备指标。

上述耕地指标所在区域及需求地所在区域,根据土地属地原则认定。

第九条   公开挂牌交易程序包括:

(一)市级交易机构接受组织实施耕地储备指标出售(购买)的委托;

(二)发布耕地储备指标出售(购买)公告及相关文件;

(三)报名参加竞买(卖)活动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竞买(卖)人)缴交交易保证金,提交竞买(卖)申请及相关资料;

(四)竞买(卖)人公开竞价;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

(六)公示成交信息;

(七)签订指标买卖合同。

第十条   出售人应持以下资料委托市级交易机构组织实施耕地储备指标出售活动:

(一)耕地储备指标出售委托书;

(二)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同意跨区域出售的批文(出售人若只向耕地储备指标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需求地出售指标,可不提供政府同意出售的批文);

(三)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指标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的文件;

(四)出售人拥有指标的相关凭证;

(五)委托人为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能够证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证明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出售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七)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购买人应持以下资料委托市级交易机构组织实施耕地储备指标购买活动:

(一)购买耕地储备指标委托书;

(二)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同意跨区域购买的批文(购买人若只购买需求地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储备指标,可不提供政府同意购买的批文);

(三)委托人为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能够证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证明文件以及证明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购买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的国有单位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持以下资料委托市级交易机构组织实施耕地储备指标购买活动:

(一)耕地储备指标购买委托书;

(二)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同意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批文;

(三)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四)委托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五)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六)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耕地储备指标出售委托书应明确拟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位置、数量、价格、起始价、增幅、最低限价等内容。

第十四条          耕地储备指标购买委托书应明确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数量、价格、起始价、减幅、最高限价等内容。

第十五条          市级交易机构应对委托单位提交的委托资料进行核对,接受委托的,出具相关凭证,并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挂牌交易文件后按规定的信息发布渠道发布交易公告。

第十六条          耕地储备指标公开挂牌交易公告,应通过汕头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市级交易机构门户网站及交易场所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同步发布。

第十七条          公开挂牌出售(购买)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耕地储备指标标的的编号、面积、起始价、增幅(减幅)、最高(低)限价;

(三)竞买(卖)人资格要求;

(四)获取交易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的起止时间;

(五)交易的时间;

(六)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交易保证金数额按照公告交易数量与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价格最低标准乘积的1%确定。

第十九条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公告期限为20天,竞价时间为公告有效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条          在挂牌交易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符合公开挂牌交易公告中明确的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报名参与耕地储备指标挂牌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报名竞卖耕地储备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耕地储备指标竞卖申请书;

(二)本细则第十条第二款第(二)至(七)项要求提交的资料;

(三)交易保证金交纳凭证;

(四)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报名竞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耕地储备指标竞买申请书;

(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至(五)项要求提交的资料;

(三)交易保证金交纳凭证;

(四)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市级交易机构在公告有效期内接受符合条件的单位报名。

第二十四条  交易保证金和支付耕地储备指标成交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竞买(卖)人向市级交易机构提交竞买(卖)申请,视为认可交易公告及交易文件,对相关条款并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经市级交易机构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申请人无竞买(卖)资格:

(一)不在公告有效期内提交申请的;

(二)申请人不具备挂牌文件所要求的竞买(卖)资格的;

(三)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

(四)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耕地储备指标公开挂牌交易应在交易场所以挂牌竞价方式进行,竞价起止时间以公告内容为准。  

第二十八条  参加竞买耕地储备指标的竞买人,按下列细则进行报价:

(一)按公告规定时间提交报价单;

(二)初次报价不得低于公告最低价;

(三)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递增幅度不小于公告规定的递增幅度;同一竞买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

第二十九条  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竞卖人,按下列细则进行报价:

(一)按公告规定时间提交报价单;

(二)初次报价不得高于公告最高价,也不得低于汕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易最低价;

(三)报价以递减价方式进行,每次递减幅度不小于公告规定的递减幅度;同一竞卖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

第三十条          竞买(卖)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一)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被市级交易机构接收到的;

(二)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三)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卖)申请文件不符的;

(四)报价不符合报价细则的;

(五)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报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报价,市级交易机构予以确认并即时更新挂牌价格,报价一经提交并被市级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确认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第三十二条  挂牌主持人应根据公告的规定现场主持确定挂牌截止时间。

第三十三条  购买方以公开挂牌方式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能否成交:

(一)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竞卖人,且报价属有效报价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卖人的,允许多次报价,报价最低且属有效报价的取得成交资格;报价相同且均属有效报价的,由先报价者获得成交资格;

(三)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卖人且报价均为汕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易最低价的,则以摇号方式确定成交方。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报价高于公告最高限价和低于汕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易最低价的为无效报价。

第三十四条  出售方以公开挂牌方式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能否成交:

(一)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公告最低价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的,且报价均为公告最低价的,则以摇号方式确定成交方。

(三)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的,允许多次报价,报价最高且属有效报价的取得成交资格;多次报价后,报价相同且属有效报价的,由先报价者获得成交资格;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报价低于公告最低价的为无效报价。公告最低价不得低于汕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易最低价。

第三十五条  取得成交资格者应在公开挂牌竞价成交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与市级交易机构签订《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并按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参照省制定的跨地级以上市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服务费缴纳。《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竞得人资格确定。

第三十六条  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市级交易机构将成交结果具体信息在汕头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市级交易机构门户网站及交易场所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竞得人的名称;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竞得的耕地储备指标标的的编号、面积、成交价;

(四)其他应当公布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级交易机构提出,市级交易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市级交易机构经调查认为指标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宣布成交结果无效。

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成交双方应当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或市级交易机构作出异议不成立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

第三十八条  成交双方不按规定签订交易合同的,或任何一方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导致双方无法签订交易合同的,市级交易机构应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撤销成交结果。

第三十九条  耕地储备指标竞得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签订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退还,不计利息;未竞得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于挂牌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退还,不计利息;因委托购买(出售)人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交易被终止或成交结果被撤销的,竞买(卖)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终止或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十条          因竞买(卖)人违反挂牌文件的相关规定导致交易不成交,或竞买(卖)人获得成交资格后不按规定签订交易成交确认书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一条  竞得人不按规定与委托购买(出售)人签订交易合同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二条  市级交易机构根据本细则的规定退还交易保证金后,交易活动结束。

第四十三条  交易活动结束后,购买人与出售人根据交易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义务,有关合同履行事项根据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在交易公告期限内,无符合条件单位报名的,市级交易机构应当公告本次交易中止。

公告期间,委托单位在有关单位报价前申请终止交易的,市级交易机构应当公告本次交易终止。交易机构承办该次交易活动已发生的实际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交易中止期间,市级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交易程序,中止满一年没有重新启动交易的,应当公告交易终止。

第四十六条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公告发出后,在有关单位报名并报价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出修改、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

第四十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出售的耕地储备指标是否已使用、面积是否准确、备案信息是否取得、是否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等进行审查,并对拟出售的耕地储备指标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交结果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参加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活动的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成交的;

(二)参加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活动的单位互相串通,操纵指标交易活动的;

(三)指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利用技术手段为有关单位骗取成交。

第四十九条  耕地储备指标成交结果,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购买方和出售方必须予以认可,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签交易合同。对无故拒签交易合同的,除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外,并应当将其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名单,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得参与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活动。

第五十条          市级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应对竞价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意向竞价方和竞价方的名称、联系方式等),承担保密责任。

第五十一条  汕头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指标交易机构应当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单位和个人对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中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出售人,是指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或持有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储备指标的单位(含通过开发依法获取耕地储备指标的社会投资者)。上述单位或个人当中,委托市级交易机构挂牌出售指标的,本细则称委托出售人,根据市级交易机构发布的购买指标公告参加竞卖的,本细则称竞卖人。

本细则所称的购买人,是指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区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单位、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政府已确定建设用地项目的建设单位、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的建设单位、集体用地项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述单位当中,委托市级交易机构挂牌购买指标的,本细则称委托购买人,根据市级交易机构发布的出售指标公告参加竞买的,本细则称竞买人。

本细则所称通过公开挂牌方式确定成交单位,是指市级交易机构受委托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卖)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竞价期限截止时的竞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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